就在顾远山看入神之时,突然想起曾经在丙班时,他曾拿过一道类似的题去询问孙秀才。
孙秀才怎么说的来着?
好似是说“遇多量关联问题,设未知数可理清逻辑”。
意思不就是“设未知数”的方法解题吗?
想通了关键,顾远山紧皱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
昭明王朝确实没有“x”“y”,但是有”天元术“啊!
“设置未知数解答问题的方法”,不就是称为”天元术“吗?
他记得自己曾看过一本杂书,里面记载的就是算术题中的“天元术”。
所谓的“天元术”,其核心逻辑与现代代数中设未知数(如设x、y)解题一致。
但这里的未知数不是用“x”代替,而是用“天元”代表。
后续的“y、z、w”对应的则是“地元、人元、物元”。
……
想通关键,顾远山轻轻勾起唇角,运笔写下:
设“天元一”为原每船运米量x石,则原有粮船480除以x只;
按“每船多运5石,少用4只船”列等式:
(480除以x)减去(480除以x加5)等于4;
化简求解:
两边同乘 x(x + 5) 得(480(x + 5) - 480x 等于 4x(x + 5) ,
最终解得x =等于20 (石),原有粮船480除以20等于24 (只),
结果均为整数,符合实际。
答完,顾远山又反过来解了一遍,确认无误,才翻看起下一题。
……
做完算术,顾远山便打算做自己第二拿手的律法题。
两年过去,他那本薄薄的《昭明律例》早就倒背如流。
当然,对条例记得清楚,不代表着做题就能一帆风顺。
毕竟许多案例不会按着书本上来出。
但是,不管它怎么变化,都是万变不离其宗!
自己只要背熟了条例,融会贯通,其实大部分律法题都是没问题的。
律法题是卷子的最后一题,包含2道,共20分。
第一题:
某乡农王某,因邻人李某长期占用自家宅基地,多次交涉无果后,怒而损毁李某家篱笆,并打伤李某手臂。事后李某告至县衙,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并承担罪责。依据《昭明律·户律》《昭明律·刑律》相关规定,分析王某与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县衙应如何判决?
顾远山垂眸沉思。
此题涉及《昭明律》户、刑二律。
需要先拆解当事人行为,再对照相应律条,最后决断出判决结果。
将思路简单梳理一遍,顾远山提笔就在草稿纸上写下此题中两大核心问题:
“李某:占宅基地”。
“王某:毁篱笆+伤人”。
首先,是要分析李某的行为,对应《户律》找出其中违法行为。
顾远山仔细回忆。
在《昭明律·户律·田宅门》篇中,“凡民田宅,各有界址,若侵占他人田宅者,笞五十,田宅归原主。”
题目中,李某“长期占用王某宅基地”,且“多次交涉无果”。
而宅基地属于王某私产,有明确界权。
李某无合法依据持续占用,已经违反《户律》中“侵占田宅”之条。
首先,“长期占用”属于“持续侵权”,并非临时借用。
最后,“交涉无果”说明李某明知是王某产业,却拒不返还,主观有过错。
所以,李某需承担返还宅基地之责,且依照律法应当受笞刑。
……
将李某的行为判定完成,便要对应《刑法》,分析王某行为的违法性。
《昭明律·刑律》中,对应王某的行为,分为“毁弃财物”与“斗殴伤人”两罪。
首先,要看“损毁篱笆”一事。
《刑律·杂犯门》中,“凡毁弃他人器物、房屋、篱墙者,照价赔偿,笞二十”。
王某因为交涉无果,“怒而毁篱笆”。
虽然事出有因,但是,篱笆属于李某的合法财物,损毁的行为已经涉及到“毁弃人财物”,需要照价赔偿,且难逃笞刑。
其二,得看“打伤李某手臂”一事。
依据《刑律·斗殴门》中记载,“凡斗殴伤人,未致残者,杖四十,仍赔偿医药费;若因事有因,可减一等”。
王某“打伤手臂”,属于“斗殴伤人”。
即便李某侵占在先,王某也不能私自报复。
昭明律法虽然更看重“情理”,但是严禁“私力救济逾矩”。
所以,王某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他需要承担赔偿和杖刑之责。
不过,凭借“多次交涉无果”,可以作为“情轻”的情节。
等判决的时候,可以酌情减轻刑罚。
当然,分析两人罪责还是不够大,得权衡双方的责任。
……
顾远山细细思忖着县衙会如何判决此案。
一般来说,县衙断案需要“明律责、衡情理”。
看案宗,是不能只凭借法律法条规定地来,还得权衡其中详情。
首先,李某有错在先,他侵占宅基地是纠纷的根源,依据《户律》,应先责令其“三日内返还王某宅基地”,并杖五十
原本律法应当是笞五十,但因其“长期占用”,情节稍重,加至杖五十。
对于王某来说,他毁篱笆,需“照篱笆市价赔偿白银若干”,笞二十;打伤手臂若未致残,原律杖四十,因“事出有因”,减一等,处杖三十,另需赔偿李某医药费。
最后,诫谕双方。
判词中需得明言“李某侵占在先,然王某当诉于县衙,非可私力报复”。
既纠正侵权,亦惩戒私斗。
警示乡邻“有事诉官、勿越律维权”。
……
思路理清,顾远山从头到尾看了一遍。
确定自己没有漏掉律条,又权衡了情理,才总结了一下语言,将行为分析、律条引用、判决逻辑逐次写在纸上:
据《昭明律》勘此案:
李某擅占王某宅基,屡交涉不退,违《户律·田宅门》“私占邻宅者笞五十,还宅基”之条,属违法。
王某虽遭侵权,然不诉官而毁李某篱笆、伤其臂,犯《刑律·斗殴门》“擅毁人财、伤人肢体者坐罪”之规,亦违法。
判曰:李某杖五十,限三日内退还王某宅基;王某毁坏篱笆,笞二十;伤其臂,杖三十,赔偿李某篱笆之费与疗伤之资。两家今后各守疆界,再争则加重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