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件案件是刑事审判二庭审理的一件国家公职人员犯罪案件,承办人是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周平川。
二00三年七月五日,东江省滨海市滨西县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和初步查清的事实,对滨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俞卫生进行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滨西县检察院反贪局让俞卫生居住在滨西县政府招待所一房间内,每天二十四小时都有反贪局的工作人员陪伴在一旁。
七月十二日下午六时许,滨西县反贪局局长史正清、法警黄凯华、林加良三人与前来接班的反贪局侦查员张华清、蒋正明、法警朱海军交接班。交接班手续办完后,史正清走到俞卫生身旁,用手中的一摞报纸拍打着俞卫生的右大腿根部:“已经一个星期了,你还什么都不说,想顽抗到底啊?你不要敬酒不吃吃罚酒,明天我来,如果你还不说,我们就要对你上手段了。”说完转身和黄凯华、林加良离开了房间。
史正清离开房间后大约十分钟,俞卫生呼叫着胸痛、胸闷,身上流汗。
法警朱海军走上前去,用脚踢了俞卫生一下:“又装什么?不要装了,马上吃饭了。”刚才史正清用报纸拍打俞卫生时,张华清、蒋正明在卫生间洗脸,只有朱海军亲眼目睹了这一幕。朱海军想,只是用报纸拍了你大腿几下,你就喊胸痛、胸闷。这有关系吗?这是朱海军当时的想法。
张华清见俞卫生仍在叫喊着,准备上前看一下,被朱海军用手拦住:“肯定是装的,死不了!”
过了大约十分钟,招待所工作人员将四个人的饭菜送到了房间,张华清拿起其中的一份递给俞卫生:“起来吃饭。”
见俞卫生不动,张华清便用手将面朝里面的俞卫生拉动一下,见俞卫生满头大汗,呼吸急促,连忙用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立即将情况向史正清做了汇报。
十分钟后,120急救车将俞卫生送到滨西县人民医院急救,半个小时后,医生宣布:俞卫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在被监视居住地死亡,这可不是一般的事。检察院将俞卫生的死讯通知其家属,俞卫生全家顿时炸开了锅:“一个星期前,还是活蹦乱跳的人,就被你们检察院害死了,你们要给我们一个说法,查清俞卫生的死亡原因,严惩凶手!”
检察院认为,在监视居住期间,按时提供住宿、饮食,并没有进行刑讯逼供、严刑拷打,俞卫生身上也没有伤痕。俞卫生的死亡只能是他自身疾病引起,检察院没有责任。
在家属的一再要求下,检察院组织法医对俞卫生进行了尸检,尸检的结论是:俞卫生身体肥胖,血管狭窄,因为精神紧张导致血管痉挛、脑供血不足死亡。
俞卫生的家属认为尸检报告有问题,便向滨西县委、滨海市委、东江省委告状,要求重新组织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惩办凶手。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俞卫生的妻子庞冰颜带着俞卫生的母亲刘海勤来到北京,在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牌喊冤。
这一下惊动了中央高层,中央政法委一位领导亲笔批示:东江省相关部门要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给老百姓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在中央高层的过问下,东江省成立了由东江省纪委牵头的纪委、公安、检察联合调查组。并从北京请来专家,对俞卫生重新进行了尸检。
十一月十二日,专家们出具了尸检报告:俞卫生右大腿内侧有被击打的痕迹,该部位被击打后,导致右大腿根部的脂肪液化,脂肪液化后形成的体内积液压迫主动脉血管,从而导致俞卫生体内的血液循环形成栓塞,致使脑部供血不足死亡。
尸检报告出来后,联合调查组的调查也告结束,东江省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江滨市人民检察院侦查。
江滨市人民检察院接案后,立即组成以副检察长姜平华为组长的专案组,经过侦查后,于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对史正清、黄凯华、林加良、朱海军四人依法刑事拘留,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依法对四人批准逮捕。
江滨市检察院认为,滨海市滨西县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规定,以监视居住之名将俞卫生禁锢在招待所,限制了俞卫生的基本人生自由,违反了法律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史正清用报纸拍打俞卫生大腿根部是导致俞卫生死亡的根本原因,俞卫生构成故意伤害罪,黄凯华、林加良作为与史正清一同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史正清的行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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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阻、制止,事后也没有向相关领导汇报,对俞卫生的死亡也负有一定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法警朱海军在目睹史正清对俞卫生进行故意伤害行为后,在俞卫生呼叫胸痛、胸闷时,并没有将史正清伤害俞伟生的情况告知张华清、蒋正明,导致丧失了最佳抢救时机。
当专案组的人问朱海军为何没有将相关情况告知张华清、蒋正明时,朱海军说:史正清小小年龄就当上了反贪局局长,我看不惯他,如果出了什么事情,也好压压他的嚣张气焰。故朱海军出于个人恩怨,延误了对俞卫生的抢救时间,对俞卫生的死亡负有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江滨市检察院起诉认为:滨海市滨西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史正清等人违规对俞卫生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将俞卫生变相关押在招待所内,并且对俞卫生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使俞卫生死亡。史正清、朱海军、黄凯华、林加良构成共同故意犯罪,史正清负主要责任。检察员黄凯华、法警林加良在史正清对俞卫生实施伤害行为时,未能制止,以共同犯罪论处。法警朱海军出于个人恩怨,延误了对俞卫生的抢救时间,对俞卫生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应以伤害罪的共同犯罪论处。为了打击犯罪,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公权力进行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维护国家法制健全,请求人民法院对史正清、朱海军、黄凯华、林加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合议庭认为,史正清、朱海军、黄凯华、林加良系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史正清系主犯,朱海军、黄凯华、林加良三人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本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结合几人归案后的认罪表现,拟判处史正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朱海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黄凯华、林加良有期徒刑十年。因为受害人家属拒绝几个被告人进行民事赔偿,故本案对民事赔偿部分不做处理。”案件承办人周平川汇报完后,把卷宗放在桌上,看着刑事审判二庭庭长吴皓宇。
皇甫新城放下手中的笔问吴皓宇:“吴庭长,对事实部分你有没有补充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