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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法苑笔记》第二百九十六章

作者:慕四不易本书字数:K更新时间:
    被告人江左清,男,五十岁,东江省江滨市人。江左清以前曾经经营过服装厂、水泥搅拌站。二00一年九月,江左清向银行贷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用于经营水泥搅拌站。二00二年十二月银行向南城区法院起诉,要求江左清归还贷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及相应利息。二00三年三月南城区法院判决江左清偿还银行贷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二00四年南城区法院立案执行,经多次执行,没有执行到分文。二00四年六月,群众向南城区法院举报,江左清有财产而拒不履行债务。并附有数十张江左清在高档酒店、高尔夫球场、游泳馆进行消费的照片。南城区法院经初步调查,群众举报属实。遂将案件移送南城区公安分局侦查。南城区公安分局侦查查明:江左清二00一年获得银行贷款后,并未实际经营水泥搅拌业务,而是将贷款用于放贷谋取高利。公安机关还查明:江左清自二00一年九月以后,长期包租高档酒店、购买高尔夫球场贵宾卡,并用其他人的名义购买两辆高级轿车供自己使用。南城区法院认为,江左清已经构成诈骗银行贷款罪,判处江左清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江左清诈骗的银行贷款予以追缴。


    经过严厉打击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江滨市的执行环境得到有效整治,很多以前抱着观望态度的被执行人,纷纷放弃幻想,主动到法院履行了义务。集中宣判二十一名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后的第二个月,全市有七百多名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债务。


    今天是江滨中院的审判委员会例会。按照《江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标准》,凡是裁定中止执行的执行案件,必须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这样一来,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数大量增加。所以,江滨中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自二00四年七月一日始,每周三下午增加一次审判委员会,以专门研究执行案件。


    今天执行局提交的拟中止执行案件十七件,由执行局执行实施一、二处七个执行员承办。


    第一件案件是一起借贷纠纷案件,承办人为执行局执行员张孝天。申请执行人是中国建设银行江滨市分行,被执行人为江滨市长隆贸易公司,执行标的额为一千四百万元,执行案件立案时间为二00四年一月九日。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查询了被执行人江滨市长隆贸易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土地、汽车等财产线索,执行到位三百二十三万元,已经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江滨市长隆贸易公司已经歇业,没有经营活动。拟裁定中止执行。


    “各位委员,对于执行局案件承办人的案情汇报以及执行情况说明,有什么需要提问的?” 皇甫新城问道。


    “我问一个问题,被执行人江滨市长隆贸易公司经营用房的产权情况有没有进行调查?”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一庭庭长王学峰问道。


    “我们查了,江滨市长隆贸易公司在本市一共有三处经营用房。位于江滨市红武路七号的公司总部用房是江滨市政府的产权,江滨市长隆贸易公司只是租赁使用,现在已经由江滨市政府收回。位于江滨市中华南路三十二号的门面用房产权人为江滨市政府房产管理局,江滨市长隆贸易公司也是租赁使用,现在已经被江滨市房产管理局收回。位于江滨市中山北路九号的经营用房是公司自有产权,但该房已经被质押给其他债权人。”张孝天回答。


    “那么,中山北路九号被质押的房产是否已经进入到执行程序?”王学峰问道。


    “没有,债权人还没有向法院起诉。”


    “债权人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债权数额是多少?”


    “是自然人,不是我们本地的,是上海市户籍,债权数额我们没有查。”


    “我认为应该对该房产进行查封,然后对该自然人的债权数额进行核实,如果该自然人的债权数额小于该房产的价值,那么我们可以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在该自然人优先受偿后,余款可以给付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你说呢?” 王学峰向张孝天笑着问道。


    张孝天点点头,李忠厚也笑着向王学峰说道:“我觉得王庭长的意见是对的。利用朋友搞假质押、抵押,以逃避债务的事情常有发生。皇甫院长,这个案件不宜中止,继续执行。”


    第二个案件是一件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件,承办人为执行局执行实施二处的执行员陆为民。申请执行人为江滨市彩色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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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东江省洋都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四千七百万元,立案时间为一九九七年年三月五日。立案执行后,执行员依法进行了执行,但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东江省洋都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遂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裁定中止执行,原承办人赵国海已经退休。这次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由执行员陆为民负责。经过查询工商资料、银行存账户、证券、土地、房产等,依然没有查找到该公司财产,拟中止执行。


    还没有等皇甫新城说话,田曙光副院长笑着说道:“这家洋都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生意做得很大,在洋都市都很有名。他们公司老板每个月都要到国外谈生意,执行这家公司,别的工作不要做,到边防部门对公司的老板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他就会主动履行债务了。”


    “好,就按照田院长的意见办,你们继续做工作。” 皇甫新城点点头。


    第三件案件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人是执行局执行实施二处执行员李将兵,申请执行人魏仁富,被执行人姜为高,执行标的额一千万元人民币。立案时间为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魏仁富与姜为高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魏仁富将自己名下的位于江滨市东金山下的一栋花园别墅卖给姜为高,价款为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签订合同时,姜为高支付四百万元。交付房屋后十日内,再支付一百万元,余款于房产产权过户后三个月内付清,魏仁富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姜为高后,姜为高将房产证抵押给魏仁富,作为还款的担保。魏仁富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逾期,姜为高未能履行付款义务,魏仁富便将姜为高起诉到江滨中院。魏仁富胜诉后,于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申请执行,立案后,经过多次执行,没有执行到财产,魏仁富申请拍卖姜为高的那栋位于东金山下的花园别墅。但这套花园别墅是姜为高名下的唯一一处房产,如果变卖了,姜为高将无房可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栋别墅不能执行。所以执行合议庭没有采纳申请执行人魏仁富的申请,拟裁定中止执行。


    “请各位委员发表意见。”皇甫新城转动着手中的笔,像是在思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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