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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法苑笔记》第二百九十五章

作者:慕四不易本书字数:K更新时间:
    中午小息了一会,刚刚醒来洗了脸,李忠厚便来到了办公室:“皇甫院长,有一件事情要向你汇报一下。太城中院执行局给我院发函称:他们有七件执行案件和我市环水区法院的执行案件发生冲突。希望我们能够协调解决。上周,环水区法院也给我院送来请求协调解决的请示报告,希望我们能够协助他们解决与太城市中级法院的执行工作纠纷。”


    “什么情况?”皇甫新城掏出一支烟递给李忠厚。


    李忠厚翻看着笔记本:“情况是这样的,太城中院于二000年九月立案执行了七件以太城市秦丰热电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太城市秦丰热电公司已歇业,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已经被太城市中级法院冻结,被冻结资金为14689万元。七个案件的执行标的为三亿四千七百多万元。我市环水区法院在二000年八月立案审理了两件以太城市秦丰热电公司为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原告江滨市热电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市环水区法院对太城市秦丰热电公司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在办理查封手续时,得知太城市中级法院已经于三天前进行了查封,环水区法院遂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环水区法院经审理,这两件案件最后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因为太城市秦丰热电公司未能履行调解协议,江滨市热电有限公司遂向环水区法院申请执行。”


    李忠厚一口气说了这么多话,口有点渴了,端起茶杯喝了一大口后继续说道:“太城市中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了环水区法院的查封手续,便向环水区法院发函,要求环水区法院将案件移送给他们法院合并执行。环水区法院认为太城中院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便将两件案件移送给太城市中级法院执行。谁知道太城市中院收到环水区法院移送的案件后,认为环水区法院调解的两家案件的原被告是关联企业,而且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是虚假诉讼,不同意江滨市热电公司参与财产分配。江滨市热电公司便找到环水区法院,要求环水区法院与太城市中院协调解决这个问题。”


    “协调以后,太城市中院怎么说?”皇甫新城问道。


    “太城市中级法院答复我们说,有关江滨市热电公司与太城市秦丰热电公司的债务虚假问题不是法院提出的,是太城中院执行的七件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提出来的。” 李忠厚说道。


    皇甫新城吐出一个烟圈,眼睛看着天花板想了一会说:“岂有此理,太城市中院这样做不是欺负人吗?就是他们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提出这个问题,他太城市中级法院又有什么权力认定江滨市热电公司与太城市秦丰热电公司的案件属于虚假诉讼?他太城市中院做事怎么这么不厚道呢?这样,你向田院长汇报一下,请他出面协调解决。你看怎么样?如果解决不了,我们请省高级法院执行庭出面协调。我们也要对在江滨市法院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负责,不能任由太城市中级法院自说自话地搞地方保护主义!”


    江滨中院重组执行局,加强、充实了执行局的力量以后,兵强马壮,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占全院在编干警的比例上升到百分之十五,仅仅是执行实施一、二处的执行干警就达到六十六人,远远超出了其他中院。


    自八月一日开始,江滨市两级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执行工作,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对抗法院执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对法院工作人员消极执行、违规执行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江滨市下历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尚勇强在执行夏小强申请执行江滨市红强贸易公司货款纠纷案件中,怠于执行,没有办理冻结银行存款的续封手续,致使诉讼保全时冻结的江滨市红强贸易公司的银行存款七万八千四百元流失,使案件不能执行。尚勇强被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责令赔偿当事人损失七万八千四百元。


    江滨市金甸区法院执行员黄晓均在执行林永春申请执行黄晓虎欠款纠纷一案时,接受被执行人黄晓虎吃请后,解冻了诉讼保全期间冻结的黄晓虎银行存款四万二千元,变更为由第三人担保,导致四万二千元流失,致使该案无法执行。黄晓均被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责令赔偿申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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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人损失四万二千元。


    今天,江滨市两级法院集中宣判二十一名被告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这些被告人都是转移、变卖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从而逃避人民法院执行。


    被告人孙晓贵,男,32岁,东江省江滨市人,其前妻苏红云于二00三年五月向江滨市东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孙晓贵每月给付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孙晓霞抚育费一百二十元。东城区法院判决孙晓贵自二00三年三月起,每月给付女儿孙晓霞抚育费一百二十元。判决生效后,孙晓贵未能主动履行,苏红云便向东城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员黄生明依法向孙晓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但孙晓贵置若罔闻,不予理睬。二00四年八月六日晚,东城区法院组织集中执行工作,夜间三点在一赌场将孙晓贵抓获,谁知孙晓虎竟然跑到赌场后面的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威逼执行人员让其离开,被执行干警当场制服。东城区法院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孙晓贵有期徒刑二年、以妨害执行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被告人洪江涛,男,四十二岁,蜀省达州人。洪江涛于一九九0年五月来江滨市经营饭店。一九九八年二月起,多次向周勇为借款,用于饭店经营。至二00三年十月止,共计欠周勇为人民币九十二万元。因逾期未还,周勇为向江滨市环水区法院起诉洪江涛。诉讼期间,经周勇为申请,环水区法院对洪江涛经营饭店内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并责令洪江涛保管。后环水区法院判决洪江涛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周勇为人民币九十二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洪江涛未能主动履行,周勇为向环水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于二00四年六月四日向被执行人洪江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洪江涛撕毁法院封条,将饭店内的财产变卖。环水区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洪江涛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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