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渊劾代王 王林党 晋商疏
臣谢渊谨奏:为劾晋商通敌、王林党乱政、代王谋逆,以清君侧、固国本事。
破题
晋商恃盐引为利薮,王林党假权柄为私囊,代王仗宗室谋不轨。三者盘结,如藤缠树,若不速除,必致国本动摇。
承题
《大吴会典?盐法篇》明载:"盐引者,边军之命脉,国用之枢纽,敢私鬻通敌者,斩立决。" 今晋商范永斗等,勾连王林余党,私铸伪引以资瓦剌;王林五虎窃据三法司,贪赃枉法而乱朝纲;代王萧灼外结敌寇,内构阴谋,欲裂土自王。此三者,实乃九边之巨蠹,社稷之深忧。
起讲
臣闻治道之要,莫先于明法;明法之要,莫急于去奸。晋商范永斗自德佑十三年与王林订盟,以 "范记票号" 为窟穴,将官盐私贩瓦剌,每引勒价三钱,岁入赃银二十万两。其罪有三证:一者,晋商账册 "瓦剌盐引" 条下,记 "每岁三月、九月交割",与王林府中《分赃录》"春冬两季分润" 之语吻合;二者,玄夜卫于大同马市截获伪引,钤户部伪印,经工部铸印官刘桐辨识,其铜模纹路与范氏私坊所出 "飞鹰纹" 同出一范;三者,瓦剌降人巴图供称,"范记商队持王林 '' 飞鹰令 '' 入关,所载盐车常为我军补充军食",此令现存玄夜卫证物库,钤王林私印无误。
起股
王林党羽之罪,尤烈于晋商。刑部尚书许显,受范永斗银五万两,为其伪引案改判 "误售",《刑狱舞弊册》载 "德佑十五年秋审,显亲批 '' 范记无过 '',实受贿赂";户部侍郎张诚,私改盐引底册,将 "马政专款" 挪入私囊,其账册 "独签" 笔迹,经太学博士李默比对,与张诚日常批文丝毫不差;大理寺卿李嵩,伪造 "镇刑司密约" 以脱王林通敌之罪,其蜡封纹路,与李府搜出的 "飞鹰蜡模" 比对,连蜡中掺涿州铁砂的比例都分毫不差。此三虎朋比为奸,使贪者逍遥,冤者泣血,实为国法之公敌。
代王萧灼身为帝室宗亲,竟敢附逆。德佑十七年冬,玄夜卫于其府中搜出与瓦剌可汗的密信,言 "若得宣府三城,愿献盐引三千为谢",其措辞与王林旧档 "割城易盐" 条款一字不差。更有甚者,其地窖所藏 "肆" 字马印,经太仆寺少卿周衡验看,与飞鹰厂 "堂官级" 印模同出一炉,显系党羽标记。《宗藩条例》严规 "宗室不得干预边事",而代王竟私遣亲信参与盐马互市,其谋逆之心,昭然若揭。
中股
晋商之祸,在乱盐法而弱边军。自其私贩官盐,大同卫士兵半年未得盐饷,冻饿死者十七人,萧枫将军《边军疾苦奏》详记其事,附有名册可查;王林党之祸,在坏法度而乱朝堂,三法司沦为其私器,都察院御史刘台曾劾 "许显纵贪",反遭构陷贬斥,吏部《官员风评册》载 "众官畏其势,敢怒不敢言";代王之祸,在藐君权而图分裂,其府中《兵马布防图》标 "狼山会师" 字样,与瓦剌军营位置相合,玄夜卫探报,其亲信已与漠北余党联络,待春草生即起事。
三者勾连之迹,铁证如山。晋商赃银经 "范记票号" 转入王林党之手,再由张诚伪作 "边饷" 注入代王府;代王所持兵符,经李嵩伪造太仆寺印信激活,可调动宣府卫三成兵马;瓦剌战马则由晋商商队夹带入境,换上张诚私铸的太仆寺马印,混入边军。此连环计若非玄夜卫截获《飞鹰党羽总册》,恐至今深藏不露。
后股
伏惟陛下,法者,天下之平也;君者,法之主也。晋商虽拥巨赀,岂容其资敌?王林党虽布列要津,岂容其乱法?代王虽属天潢,岂容其谋逆?昔元兴帝诛胡惟庸,以正擅权之罪;永熙帝斩纪纲,以惩弄权之奸,皆以 "法不阿贵" 为训。今若姑息此辈,何以告慰大同卫冻死之十七忠魂?何以昭示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之典?
束股
臣请陛下:一者,下旨抄没晋商范氏等十七家资产,充边军饷,主犯范永斗等凌迟处死,妻孥流徙三千里,家产入官;二者,将王林五虎五彪及其党羽百廿人下狱,按《大吴刑律》"通敌者族诛,贪赃超万两者斩" 定罪,不得宽宥;三者,废代王萧灼为庶人,查抄其府,同谋宗室削爵圈禁,以正 "宗室不得干政" 之典。
落下
臣谢渊昧死上言,所言皆有实证,若有虚谬,甘受腰斩之刑。伏乞陛下圣裁,以固邦本,以安民心。
德佑十八年冬月 日 臣谢渊谨奏
(附:晋商账册第七十三至七十八页、王林《分赃录》原件、代王密信及译稿、飞鹰党羽总册、伪印铜模等证物三十三件,俱由玄夜卫都指挥使林缚押送至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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