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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法苑笔记》第三百零三章

作者:慕四不易本书字数:K更新时间:
    皇甫新城笑着摇摇头:“你放心,只要在江滨中院打官司,我是绝对不会允许有人胡来的,只要你有理。有理走遍天下,对吧!如果你没有理,我也不会袒护你!到时候如果你的案子遇到了不公平的事,你再来找我,怎么样?”


    “行,你这样说我就放心了。还有一件事,我公司最近资金流转有点紧张,在中院起诉能不能缓交一部分诉讼费,等我资金周转开了,我再补上,怎么样?不为难吧?”邹东文说完看着皇甫新城。


    皇甫新城想了一下点了点头:“行吧,不过你至少要先交一半,另一半你写个缓交申请,如何?”皇甫新城想,法律规定对一些暂时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暂时缓交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费。邹东文是自己的同学,但也是当事人,按照规定给他缓交一部分应该不算什么违规的事。


    “行,那就这么说,我资金一旦周转开了,马上把另一半补上,尽量不给你添麻烦。”邹东文听皇甫新城这么说连忙点头。


    “走,你难得来我这里,今天晚上我请你吃饭!”皇甫新城给自己定下了一个规矩,凡是同学、亲戚、朋友来找自己办事的,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定,就帮着解决,不能因为是自己的同学、亲戚、朋友,正当的要求都拒之门外,那就不通人情了。他们来找自己办事的,一律由自己请客,这样既符合民间规矩,又不给人留下口舌。


    九时许,江滨中院审判委员会开始,今天要研究的是刑事审判一庭、二庭的两个案件。


    第一件案件是抢劫案。一九九三年三月七日晚,江滨市路鼓县下溪乡供销社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供销社值夜班的两名女职员被人杀死,凶手拿走了供销社柜台内的二十四条香烟和收银柜里的二千五百多元现金。下溪乡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见是杀人抢劫大案,随即报告了县公安局。县公安局见案情重大,一边组织现场勘验一边向市公安局做了汇报,江滨市公安局派出了一名刑侦支队领导到现场指导办案。


    下溪乡供销社位于乡政府办公楼的对面,是一座坐西朝东的五间砖瓦结构的平房。除了临街的墙上装了四堂窗户一扇门外,其他几面墙上并没有门窗。在西侧屋顶上有一个天窗,天窗很窄,只有三十八公分宽。南侧三间房摆了一长串的玻璃货柜,售卖日用百货,第四间房是售卖布匹的柜台,第五间房的西侧和北侧则是售卖农具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地方,堆放着铁锹、锄头、农药、化肥等货物。


    七日晚值夜班的是两位女同志,年长的是叶秋月,五十一岁,年轻的是张红菊,三十二岁,两人头东脚西地躺在两张单人木板床上。木板床摆放在距离堆放农资货物约三米远的地方,两人都是头部被钝器重击而亡。在一堆农资货物的边缘有一把三十公分长的铁柄铁头锤,锤子的柄和锤头都有喷射状血迹。经尸检,两名受害者没有受到性侵害。刑警及技术人员基本判定两位受害人均是被铁锤打击右侧太阳穴致死,而且都是一锤而亡。门、窗都完好无损,天窗则有被撬动痕迹,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是从屋顶的天窗而入。经过技术人员勘验,在堆放农具的地方提取到一双四十二码鞋踩踏痕迹,在现场其他地方、铁锤上都没有采集到指纹。


    经对供销社财物进行核查,收银柜里的二千五百四十八元四角二分,只剩下四角二分。香烟柜台少了十五条红塔山牌、四条黄果树牌、三条精品江滨牌、一条阿诗玛牌、一条美乐牌香烟,其他财物没有短少。


    经现场勘验,刑警初步认定:这是一起入室抢劫案。两位受害人是在睡梦中被铁锤击中头部右侧太阳穴,都是被一击而亡,没有挣扎搏斗痕迹,两名受害人死亡时间在八日凌晨零时至二时之间。现场除了一把沾有血迹的铁锤外,没有发现其他凶器。经过技术鉴定,铁锤上除了喷射状血迹外,没有任何指纹类痕迹,估计犯罪嫌疑人是戴着手套作案。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身高一米七十左右,偏瘦,作案时戴了手套,作案时间为深夜十二点至二点之间。


    警方随即在江滨市全市进行搜查,在江滨火车站的一个小售货亭,找到了凶手销赃的十五条红塔山牌香烟,在其中一条香烟的侧面薄膜上提取到半枚指纹。警方询问小售货亭主有关销赃人员的身体、面貌特征。


    售货亭主摇摇头:深夜光线太暗,那个人又始终侧着头,没有看清面貌。只能判断出这是一个男人,身高大约有一米七十出头,体形很瘦。


    警方问他为什么这么确定销赃人的身高?


    售货亭主说,我就是一米七的个头,他和我一样高。


    警方询问为什么只收了十五条红塔山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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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售货亭主说,其他香烟怀疑是假货。


    因为发案时间较长,现场没有提取到多少有价值的线索,而当时的技侦水平比较低下,只凭半枚指纹案件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案件侦破工作一时陷入困境。后来随着刑事侦查技术的进步,警方将在香烟上提取的半枚指纹放到网上进行比对,二00三年九月,一名浙东省兴昌籍男子在上海市因盗窃被刑事拘留,采集到的右手中指指纹与江滨市公安局网上通报的一致,上海市公安局遂通报江滨市公安局将该犯押回江滨市。


    经初步审查,犯罪嫌疑人赵阳生,男,四十三岁,浙东省兴昌市人,一九九五年九月因盗窃罪,被浙西省昌化市南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又因盗窃罪被东江省平湖市平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一次是在上海市闵行区盗窃一户居民家庭,被主人当场擒获。赵阳生身高一米七十一公分,偏瘦,体重六十一公斤,方形脸,留短发,此次案发时身穿短袖黑色衬衫、黑色长裤,脚穿草绿色运动鞋。


    经过近十天的突击审讯,赵阳生供述一九九三年三月份在江滨市路鼓县下溪乡供销社的抢劫杀人案是他所为。据他供认:三月七日夜十一时许,他从下溪乡供销社的西屋天窗上进入屋内,先用铁锤将两个值夜班的女人砸死,然后从柜台的收银柜里拿出所有现金,见香烟柜台里有不少香烟,便随手拿了一些香烟,用随身携带的蛇皮口袋装着这些香烟从天窗上翻出去逃走。逃到火车站后,见有一个售货亭在营业,便把香烟卖了,但因为售货亭主怀疑部分香烟不真,只收了十五条红塔山牌香烟,后来他乘火车回到了家。


    “这就是公安侦查查明的情况,经开庭审理,赵阳生全盘翻供,提出自己之所以做出有罪供述,是因为在公安局被刑讯逼供了。我们问他,有什么证据证明公安局刑讯逼供?是怎么刑讯逼供的?伤痕在哪里?有无向看守所警官报告刑讯逼供的情况?赵阳生说,公安没有打他,把他从上海市押到江滨市以后,让他在老虎凳上坐了五天五夜,双手被手铐拷住,双脚被脚镣锁住。五天五夜不能动弹,这让他生不如死、痛不欲生。觉得还是被一枪打死痛快,便按照公安的说法做了口供。”案件承办人张皓若汇报了审理查明的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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