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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法苑笔记》第二百五十四章

作者:慕四不易本书字数:K更新时间:
    强勇介绍完相关情况后,省纪委储副书记做了一点补充、提了两点要求:“李文峰交代的一起受贿,是和江滨中院的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朱正超共同接受民事审判二庭一件案件当事人所送的五十万元人民币。我们和朱正超谈话时,朱正超承认当时收受了五十万元,但事后觉得不妥,把这五十万缴到了廉政账户,并出示了缴款单据。李文峰和朱正超接受款项的时间是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朱正超上缴款项的时间是二000年三月十七日,时间间隔是三个月又十天,经过我们研究,认为朱正超同志收受钱款的时间不长,可以认定为在正常的犹豫期间内,并且朱正超同志有重大立功表现,所以我们决定不追究他的法律和纪律责任。两点要求是,一是要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一次廉政教育,让广大干警以李文峰事件为警戒,牢记宗旨意识、坚守廉政纪律,在工作、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政法干警。二,你们院党组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进行廉政纪律、法规的教育学习,对自己做深刻剖析。”


    储副书记说完后,见皇甫新城看着强勇主任,便问道:“皇甫院长有什么要说的?”


    皇甫新城点点头:“储书记,我想问一下:省纪委办案人员曾经找我院办公室副主任颜如玉协助调查,而今天的情况通报并不涉及她?”


    强勇点点头:“情况是这样的,在省纪委决定对李文峰进行两规前,我们曾经接到过一份举报信,举报李文峰违规把颜如玉调入江滨中院,并与颜如玉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所以我们对李文峰采取两规措施后,就专门就这个问题让颜如玉到省纪委来协助调查。经过我们审查,李文峰与颜如玉并没有经济往来,也没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强勇停顿了一下笑着摇摇头:“你们这个颜如玉相当有意思,要求我们给她做妇科检查,以给她正名。”


    皇甫新城摇摇头,这颜如玉还真是一个厉害角色,看来这次把她调出办公室还真是明智之举。不过,储副书记所说的朱正超有重大立功行为,是指什么呢?难道这次李文峰翻船是朱正超举报的?嗯,还真有可能!储书记不说明,自己还是不要问得太多,免得人家误会自己。


    时间已经到了五月初,江滨市政府市级□□分给皇甫新城一套房子,房子位于江滨市城东部的半山园片区,面积一百八十二平方,位于七栋二十二层顶楼东侧,五室二厅二卫,建筑质量上乘,近乎精装修。通风几个月后,妻子和皇甫新城商量,趁着五一节放假,搬到新房子里,这样就可以把婆婆朱端清接来带思齐了。对家里的事情从来不过问,妻子这样说,皇甫新城当然没有意见。妻子知道皇甫新城不愿意大张旗鼓,便找了家搬家公司,半天就收拾得妥妥当当。


    按照院里的工作安排,今天下午召开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几件快到审限的案件。


    刑事审判二庭的黄世宝故意杀人案,上次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要求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工作。经过审判人员王世勇等人到黄世宝的老家实地调查,果然发现了新的情况。


    原来黄世宝是在晋中市花山县人民医院出生的,按照花山县当地农村的习惯和经济条件,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农村人家妇女生育一般情况下是在自家请当地接生婆助产,很少有到正规医院生育的。但黄世宝的母亲生育黄世宝时,出现了难产情况,被紧急送往花山县人民医院。王世勇等人来到花山县人民医院调查,找到了黄世宝出生的相关医学档案资料,黄世宝是剖腹产,出生时间为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三时十五分,比黄世宝母亲所说的整整提前了两年,黄世宝犯罪时的实际年龄就是十九周岁又九个月二十七天,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王世勇回到江滨后,把相关调查材料转给江滨市公安局,并将案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二00二年七月九日,黄世宝的母亲尚春花经向律师咨询得知,我国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便产生通过更改儿子黄世宝的出生日期以救儿子一命的想法。黄世宝的老家是古代晋国国都所在地,家乡附近有大量的古代墓葬,盗墓案件频发,文物造假现象也是相当普遍。尚春花曾亲眼看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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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将现代物品用火烤、烟熏的方法做旧,以谋取暴利。便自己手写了一张纸条,用烟熏的方法进行了做旧,谁知巧合的是,经技术鉴定,做旧后纸上写的时间与黄世宝母亲所说时间相当接近。再加上有着误差的骨龄测定,于是公安办案人员就接受了黄世宝母亲关于黄世宝年龄的说法,这样一来,黄世宝就成为了未成年。


    公安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以伪造证据罪将黄世宝的母亲尚春花逮捕。


    今天审判委员会需要研究四件刑事案件,十六名审判委员会委员悉数参加会议,李忠厚、王学峰、吴皓宇三人是第一次以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参会。


    先由刑事审判二庭汇报黄世宝故意杀人案,因为黄世宝的年龄已经查清,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而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审判委员会一致同意合议庭的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世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黄世宝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黄世宝的母亲尚春花伪造证据罪则另案处理。


    刑事审判一庭汇报的是一起运输毒品案,承办人为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秦时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良娟,女,汉族,21岁,蜀省仪宾市人,被捕前就读于江滨大学中文系现代汉语专业。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六时许,江滨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例行检查中,在本市三十一路公交车上,发现丁良娟携带的塑料袋中装有白色晶体状物。经检验为高纯度的□□,俗称□□,重四公斤。


    当民警询问丁良娟塑料袋中是什么物品时,丁良娟回答:不知道,是别人让我捎带的。”


    丁良娟向民警叙述了事情的经过:自己是从老家仪宾市到江滨大学上学。在火车上结识了一个三十出头的男子,小伙子很是热情,主动为丁良娟打开水、泡方便面,还给她零食,所以两人很快就熟悉起来。小伙子自称是蜀省志贡市人,是到江滨市做生意的。丁良娟问他是做什么生意的?小伙子说,什么生意赚钱就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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